(2017)辽068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淑琴与被执行人迟淑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琴,迟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田淑琴,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迟淑美,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辽06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80元。本案执行费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