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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91号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成红,男,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炭黑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元,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龙勤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