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金玲、青岛友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玲,青岛友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1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玲,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友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友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立案前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终字第1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昌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