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司惩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祥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雷桂香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桂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03司惩16号被拘留人:雷桂香,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2016)湘0503民初1623号邵阳市大祥区华海电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雷雪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雷桂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雷桂香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