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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叶成成、胡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成成,胡康民,范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成成,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康民,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昂,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东县。上诉人叶成成因与被上诉人胡康民、范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成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成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成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元(已交1000元,缓交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上诉人叶成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