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80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祥燕,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7)苏1311执480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祥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依法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无法对车辆采取进一步的评估、拍卖强制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综上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苏1311执480号执行决定书,将张祥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