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361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许永鑫、苏州矽谷扬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许永鑫,苏州矽谷扬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361号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2747584G。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威,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鑫,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被告:苏州矽谷扬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大理石大蓬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5605374K。法定代表人:李振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鑫、苏州矽谷扬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昆山珈合博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