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冬香与李昌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冬香。被执行人李昌范。申请执行人张冬香与被执行人李昌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50元;3、申请执行费1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87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昌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78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冬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2017)吉2401执恢324号执行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李昌范于2017年2月17日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冬香10000元,于2017年7月6日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冬香8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冬香4660元。被执行人李昌范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恢324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昌范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申请执行人张冬香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弘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