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志诚、茂名市中国旅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诚,茂名市中国旅行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诚,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中国旅行社,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国生。上诉人陈志诚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中国旅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诚以被上诉人茂名市中国旅行社得知其上诉后,于2017年6月6日主动与其协商了结此案为由,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5元,由上诉人陈志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冯宏升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