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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志宁、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宁,于美丽,王晓东,吕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4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宁,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美丽,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审被告:吕建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上诉人王志宁、于美丽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东、原审被告吕建勇民间借贷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宁、于美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办案按上诉人王志宁、于美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3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志宁、于美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杰审判员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欣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