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住所地博山区大辛庄鼓浪屿装饰材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4600150731。经营者:高波,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敦恒,厂长。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与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647.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合议庭审判长:张敬昌合议庭成员:张敬昌、魏巍、宋锡宽承办人:张敬昌书记员:周涛合议庭审判长: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与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汇报。承办人汇报: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与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647.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山城西百业包装材料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张:同意。魏:同意。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我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