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屠聪芬与汤宝娟、邵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聪芬,汤宝娟,邵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62号原告:屠聪芬,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汤宝娟,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邵伟军,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屠聪芬与被告汤宝娟、邵伟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屠聪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屠聪芬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聪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万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