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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屠聪芬与汤宝娟、邵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聪芬,汤宝娟,邵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62号原告:屠聪芬,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汤宝娟,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邵伟军,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屠聪芬与被告汤宝娟、邵伟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屠聪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屠聪芬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聪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万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