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福友与王德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友,王德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20号原告:王福友,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德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