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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福友与王德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友,王德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20号原告:王福友,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德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