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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宦古与郑勤荣、郑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宦古,郑勤荣,郑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326号原告:章宦古,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勤荣,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郑尾红,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章宦古与被告郑勤荣、郑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郑勤荣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判令被告郑尾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勤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6日,由保证人即被告郑尾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勤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章宦古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郑尾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尾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勤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勤荣、郑尾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亦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