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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4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陈建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陈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建美,女,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泰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美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1128.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元、执行费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该邮件被退回。2、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美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苏M×××××号翼虎牌车一辆;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村组泰兴市黄桥镇中盐村村民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已一年多未归。4、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陈建美名下的苏M×××××号翼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16日,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扣划陈建美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巷支行3210250361990000012637账户银行存款2523元至本院账户,除扣缴执行费68元外,余款2455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6、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陈建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建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苏M×××××号翼虎牌小型汽车下落以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车辆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款2455元、收取执行费6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建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涛审 判 员  林立峰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