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洪礼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礼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洪礼,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2010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洪礼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苏041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洪礼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洪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洪礼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活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孙洪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孙洪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孙洪礼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孙洪礼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孙洪礼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洪礼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洪礼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