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子儒与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领尊卫浴洁具厂,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43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领尊卫浴洁具厂,住所地:南安市蔡西村西路**号。投资人:陈家福。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城A区**栋****号。经营者:吴文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领尊卫浴洁具厂、长沙市芙蓉区嘉琪洁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6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