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世培与冯大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培,冯大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2467号原告:王世培,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云国,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大金,男,汉族,生于1937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王世培与被告冯大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云国,被告冯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2.71元、康复治疗费15000元、再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元、护理费246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4192.7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征得被告儿子同意后,在被告儿子的承包地里养鸡。2017年2月2日下午6点钟左右,被告因儿子的承包地使用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拿菜刀将原告左手砍伤。原告被送往德阳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7年2月17日出院。2017年5月,原告进行康复治疗,待行内固定取出术。被告冯大金辩称:不同意赔偿,是原告先打被告,被告才将原告砍伤,是自卫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世培与冯大金系邻居。2017年2月2日18时左右,冯大金要求王世培的儿子王代华把围在冯大金儿子田里的养鸡圈拆了,王代华不同意,冯大金表示,你若不拆,他明天就给王代华拆了,双方遂发生争执。在屋里的王世培听见争吵后跑出来,拉着冯大金的胳膊让冯大金去拆鸡圈,双方发生推扯。王世培用扁担打伤冯大金的左脚小腿,冯大金用菜刀砍伤王世培的左手手掌。冯大金伤情经德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第5掌骨中段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4天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三月、加强功能训练。王世培发生医疗费9002.71元。2017年5月12日,德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书,载明:王世培第五掌骨内固定取出术需费用6000元,住院半个月,出院后休息1月。王世培因左手第五掌骨骨折术后手功能障碍,于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7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5825.81元,出院医嘱休息1月,继续康复训练改善功能。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冯大金因本次纠纷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确定各方责任后予以抵扣王世培的损失,但冯大金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医疗费的正式票据。另查明:王世培的儿子王代华设置养鸡圈的田地原为冯大金儿子的田地,约于2013年左右经当地政府征地拆迁。拆迁后,冯大金儿子在该田地上种植的树木约于2017年5月砍伐,王世培的儿子王代华设置的养鸡圈就在冯大金儿子的树林里。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冯大金与王世培的儿子王代华就是否拆除设置在冯大金儿子田地里的养鸡圈发生争执时,王世培加入争吵并拉着冯大金的胳膊让冯大金去拆鸡圈,系激化矛盾的行为,双方发生推扯时,王世培又先用扁担打伤冯大金的左脚小腿致冯大金随后用菜刀将王世培砍伤,由此可见,在本次纠纷中,王世培的过错明显,应对本次纠纷负主要责任,冯大金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对于王世培的损失,冯大金承担30%的责任,王世培自负70%的损失。对于王世培的各项请求,参照四川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分别核算如下:1.医疗费、康复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王世培受伤住院期间已发生的治疗费为9002.71元,本院予以确认。取内固定的费用6000元,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王世培因左手第五掌骨骨折术后手功能障碍,在德阳市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治疗,该费用系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金额5825.81元,本院亦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王世培受伤后住院14天,根据疾病诊断书,取内固定术约需住院15天,共计29天。其请求25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现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共计725元。3.护理费。如上文所述,包括取内固定术的住院期间在内,王世培的住院时间为29天,其请求按照85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不超过现行护理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共计2465元。4.交通费。王世培受伤住院发生交通费系客观事实,加之其取内固定时需要发生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综上所述,王世培的各项损失为24418.52元,由冯大金赔偿30%即7325.56元。对于冯大金的损失,其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大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培支付赔偿款7325.56元元;二、驳回原告王世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原告王世培负担223元,被告冯大金负担1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