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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建新与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新,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64号原告:方建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法定代表人:涂红辉,主任。原告方建新与被告建德市大洋镇鲁塘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方建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建新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建新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