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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6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徐汇区,暂住本市普陀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普陀区志丹路XXX弄XXX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朱某某,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称重,上述1包白色晶体净重1.97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1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