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东红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喻记楚味楼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东红,洛阳市涧西区喻记楚味楼饭店,喻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东红,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喻记楚味楼饭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喻新才,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3街坊平房135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5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7)豫0305执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