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刘志国、王海东、承德琢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刘志国,王海东,承德琢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承德琢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职务:总经理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3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海东所有的房权证2012字第5**号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世纪路丰泽园小区7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现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海东所有的房权证2012字第5**号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世纪路丰泽园小区7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王 汉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