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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钟志伟、卢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钟志伟,卢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716号原告: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被告:钟志伟,男,1979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告:卢洁,女,1980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卢洁、钟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0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