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德兵诉邓小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兵,邓小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77号原告:曹德兵,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邓小伏,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兵诉邓小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德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德兵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