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德兵诉邓小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兵,邓小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77号原告:曹德兵,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邓小伏,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兵诉邓小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德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德兵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