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贞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贞宇,丁德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193H。负责人:全先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惠玲、丁会芬,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贞宇,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德荣,男,1973年5月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与杏林路交叉口金厦佳苑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81934673H。负责人:王晓冬,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贞宇、丁德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