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苗其兰、黄继承与丁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勇,苗其兰,黄继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其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勇因与被上诉人苗其兰、黄继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准许上诉人丁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丁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