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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蓉与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蓉,王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841号原告:代蓉,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兴,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代蓉诉被告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代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代蓉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