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887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钟x生,系原告钟某父亲。被告朱某1。原告钟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生、被告朱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朱某2由原告抚养长大,并随原告姓钟,被告共同承担小孩抚养费、教育费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4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份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2。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自201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朱某1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4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2。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陈述、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1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互相宽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保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