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子龙与赵连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赵连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459号原告赵子龙,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7XX****XX。被告赵连学,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龙与被告赵连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豆浩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