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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军,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沃雅家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丁照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单香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罚字【2016】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胶人社监令字【2016】第052号)要求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罚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罚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人社监罚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刘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