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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苗洪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苗洪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38号原告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彦辉,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10委。被告苗洪余,男,1964年11月26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洪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高万友人民陪审员  王力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健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