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宏拓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成都宏拓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宏拓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受理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宏拓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成都宏拓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暂停,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