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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孝超与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转破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孝超,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转 破 决 定 书(2017)川05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薛孝超,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汪永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薛孝超与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段明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审理。本院已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等进行了审查和评议,现已审查和评议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川0503执245号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