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新忠、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忠,李勇,谢玉华,曹鹏,张维田,毕思度,程XX,邢文华,淄博圣源纳菲尔钨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曹新忠,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谢玉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曹鹏,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张维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毕思度,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程XX,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邢文华,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圣源纳菲尔钨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9744156E),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龙山西坡(青龙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XX,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圣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0386330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XX,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71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鲁03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程XX、邢文华、淄博圣源纳菲尔钨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XX、邢文华、淄博圣源纳菲尔钨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程XX、邢文华、淄博圣源纳菲尔钨合金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