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高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高鹏,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财保12号申请人:边高鹏,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建,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481财保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建驾驶的陕A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现申请人边高鹏和被申请人王建已达成和解,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边高鹏同意由本院解除对陕A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边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G86**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保全费370元,由申请人边高鹏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赛利审 判 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