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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87年4月2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