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87年4月2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