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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邢国匡、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匡,刘丽萍,刘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邢国匡,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刘丽燕,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国匡与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53元、申请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执行二大队拟稿人: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1003执1129号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邢国匡,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店村2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309023677。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李召村南四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8280363。被执行人刘丽燕,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苏楼村后兆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5012603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国匡与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53元、申请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刘丽萍、刘丽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国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尤高云代理审判员鲍罗亭代理审判员林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陈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