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磊与闫伟、杨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磊,杨钊,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夏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大街**号,居民。被执行人杨钊,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甘北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闫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村*组,农民。夏磊与闫伟、杨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74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闫伟履行20000元后,双方当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杨钊履行下余欠款20000元及利息1400元、受理费1174元、执行费500元。现本案涉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