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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胤与常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胤,常伟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24号原告许胤,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常伟光,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胤诉被告常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胤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胤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