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胤与常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胤,常伟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24号原告许胤,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常伟光,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胤诉被告常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胤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胤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