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世和与胡大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524执658号胡大平:你与叶世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524民初93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世和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叶世和借款本金3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宁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400000074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