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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世和与胡大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524执658号胡大平:你与叶世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524民初93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世和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叶世和借款本金3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宁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400000074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