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大连锦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畜牧总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锦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市畜牧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锦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徐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市畜牧总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起屯***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君,系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锦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畜牧总站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大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锦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于2017年3月14立(2017)辽02执190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畜牧总站于2018年7月5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张建文执行员 杨东辉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