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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苏申请执行郭守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苏,郭守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34号申请人鲁苏,男,汉族,住光山县。被执行人郭守炳,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苏与被执行人郭守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