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苏申请执行郭守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苏,郭守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34号申请人鲁苏,男,汉族,住光山县。被执行人郭守炳,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苏与被执行人郭守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