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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元超与杜宗方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21号申请保全人:张元超,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张唐村141号。被保全人:杜宗方,男,31岁,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刘官营村105号。申请保全人张元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杜宗方所有的鲁P×××××/鲁PKV**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人张元超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杜宗方所有的鲁P×××××/鲁PKV**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保全人张元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