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孟锡宽申请执行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锡宽,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孟锡宽,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州森发中密度纤维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桥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4568C。法定代表人:段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锡宽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林业集团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林业集团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外人黔东南州凯里木材厂同意在其土地征收补偿款到位后,为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林业集团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锡宽对此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26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