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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XX与罗庆义、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庆义,XX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罗庆义,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XX丽,女,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同上。关于本院在执行XX与罗庆义、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XX丽有江淮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丽所有的江淮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