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昌黎县永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希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永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希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73号申请人:昌黎县永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九道桥外环路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416134X84法定代表人:左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瑞国,公司股东。被申请人:李希利,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工务段昌黎重点维修车间工作,现住昌黎县。原告昌黎县永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希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昌黎县永丰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希利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希利名下存款13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李希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