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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朝鲁蒙与天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鲁蒙,天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朝鲁蒙,男,4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天仓,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朝鲁蒙申请执行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仓在XXXXXX账户为YYYYYYYYY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天仓在XXXXXX账户为YYY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天仓在XXXXXX账户为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