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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枞阳县金社乡金鑫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枞阳县金社乡金鑫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71号申请人:枞阳县金社乡金鑫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俊朝,总经理。被申请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董事长。被申请人:XX保,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枞阳县金社乡金鑫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金社乡金鑫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保名下存款或等值财产45597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