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祝兵、刁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祝兵,刁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403号。负责人:任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敬举,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祝兵,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刁洪琴,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被告祝兵、刁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