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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盼盼与刘梦杰、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盼,刘梦杰,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625号原告:张盼盼,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梦杰,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陆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张盼盼与被告刘梦杰、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盼盼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